根据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如果专利权人忘记缴纳的,首先在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如果在上述6个月期限内没有补缴的,则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