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之前有网友反映过该问题,答复如下:
1985年,抚宁区(县)大力兴建集贸市场,原县政府批准由原工商局负责在原城关镇北护城河上筹建农民集资建商业一条街。因建设地址为废弃护城河,不需要征地手续,原工商局也未缴纳征地费用。在集资建设过程中,各集资户缴纳的集资款中不含征地费用,只是房屋建设费用,工程决算后收支平衡。建成后未办理土地使用证。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以及《河北省土地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如要对北商业街商业用房办理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必须提交土地权属资料和用地手续,如是划拨土地,应提供政府批复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如是出让土地,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全部价款及契税缴纳凭证。
由于北商业街建设年代久远、房产多次变更、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权限多次调整等原因,土地权属来源一时无法确定。因此,北商业街商业用房暂不具备土地登记条件,暂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
目前,抚宁区国土、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正通力合作,积极调查处理,力争早日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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