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划
市地重划、区段征收法令订定及修正之研拟。 市地重划、区段征收计划之拟订、审核及督导。 市地重划、区段征收土地开发工程之规划、设计、施工监造之执行及督导
于清光绪年间,自福建迁徙而来的先民,来到南屯新庄子,便搭寮定居,并将随身带来的三府王爷神尊建小庙供奉。日治时期,茅草建造之小庙遭逢祝融,庄民将遗留之神尊迁移至他处,后来抽募资金,建立祠厅,名为“王爷公厅”,至1945年,始定名为“永和宫”,“永和”之意,是期望三府王爷庇佑村里“永远风调雨顺,和穆国泰民安”,保佑村里之发展。 后来因信众增多,且宫庙年久失修,于1975年,再度募资将庙体修建为砖造宫庙
土地涨价总数额之计算,应自该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时,经核定之申报移转现值中减除下列各款后之余额,为涨价总数额: 一、规定地价后,未经过移转之土地,其原规定地价。规定地价后,曾经移转之土地,其前次移转现值。 二、土地所有权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费用,包括已缴纳之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费用及因土地使用变更而无偿捐赠一定比率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者,其捐赠时捐赠土地之公告现值总额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土地纳入重划区之后,第一次移转可以享土地增值税40%优惠,也就是税额可以用六折计算,地主本人卖土地时可以享有,若地主事前已将土地过户给配偶,配偶再移转时,节税权利一样不变。 官员指出,这项优惠的目标是鼓励民众参与土地重划,不论是公办市地重划、民办市地重划或是农地重划案件,参与者都可以享有这项优惠。 官员表示,地政单位会发给参与重划的民众一张“重划费用证明书”,当民众原有的部分土地在重划后转换为公共设施用地后,地政单位会换算为一笔重划费用,供民众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抵税
租约内容有异动者,租佃双方得会同或由其中一方检具相关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区公所申请租约变更登记。 一、租约变更情形为“出租人将耕地之全部转让或出典与第三人”或“出租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出租耕地”: 二、租约变更情形为“出租人将耕地之一部转让或出典与第三人”、“承租人承买或承典耕地之一部”、“耕地分割、合并、一部灭失、实施土地重划、地籍图重测或其他标示变更”或“耕地之一部经政府机关征收或价购”: 三、租约变更情形为“出租人收回耕地之一部”: (四)出租人得收回耕地之有关证明文件。 四、租约变更情形为“承租人放弃耕作权之一部”: 五、租约变更情形为“承租人死亡,由现耕继承人继承承租权”: (六)遗产分割协议书、非现耕继承人同意书或现耕继承人切结书,并附立书人印鉴证明1份
本处105年业务年报系辑录当年同仁执行业务绩效,含括市地重划工程、区段征收公共工程、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农地重划、早期农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规划、设计及施工监造,并协助有关机关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代办与职掌有关之工程采购专案管理、都市计划桩位测定和地形测量等;本年报除将本处办理各项业务之成果以系统方式呈现外,亦期盼同仁回顾过去同时更展望未来,秉持精益求精的精神,以专业技术赓续推动土地重划的各项业务 本处108年业务年报系辑录当年同仁执行业务绩效,含括市地重划工程、区段征收工程、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农地重划、早期农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规划、设计、施工监造、专案管理、都市计划桩位测定、地形测量,及协办不动产服务业管理与辅导业务等;本年报除将本处办理各项业务之成果以系统方式呈现外,亦期盼同仁回顾过去同时更展望未来,秉持精益求精的精神,以专业技术赓续推动土地重划的各项业务。 本处104年业务年报系辑录当年同仁执行业务绩效,含括市地重划工程、区段征收公共工程、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农地重划、早期农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规划、设计及施工监造,并协助有关机关及各县(市)政府代办与职掌有关之工程采购专案管理、都市计划桩位测定和地形测量等;本年报除将本处办理各项业务之成果以系统方式呈现外,亦期盼同仁回顾过去同时更展望未来,秉持精益求精的精神,以专业技术赓续推动土地重划的各项业务。
本处111年度开发队工作考核业于111年12月办理完竣,本次考核前3名为:第1名中区第一开发队、第2名南区第一开发队、第3名南区第二开发队。 林处长庆玲于111年12月27日111年第12次处务会报上,逐一颁发奖牌及奖金予荣获前3名开发队,嘉许其对各项业务推动之辛劳及用心,同时也期勉各开发队未来能积极在各项工作上精益求精、自我超越。 本处会同新竹县政府办理新竹县新埔镇关埔自办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区重划工程施工查核(第2次)作业
财政部日前表示,经都市计划划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若遭税捐机关以一般用地课征地价税,且未享有免征地价税优惠者,纳税人溢缴的地价税可无限期退税;若因未检附重划证明文件而未获减征者,只有五年内补附证明者,才能申请退还溢缴土增税。 财政部指出,依据土地税减免规则第22条第3款,凡公设保留地应由稽征机关依地政机关通报资料,按实际使用情形依法定税率课征或免征地价税。按现行土地税法之规定,公设保留地除自用住宅用地,均按0.6%税率课征地价税;若未做任何使用,并与使用中土地隔离者,则免征地价税或田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