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
租约内容有异动者,租佃双方得会同或由其中一方检具相关文件
租约内容有异动者,租佃双方得会同或由其中一方检具相关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区公所申请租约变更登记。 一、租约变更情形为“出租人将耕地之全部转让或出典与第三人”或“出租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出租耕地”: 二、租约变更情形为“出租人将耕地之一部转让或出典与第三人”、“承租人承买或承典耕地之一部”、“耕地分割、合并、一部灭失、实施土地重划、地籍图重测或其他标示变更”或“耕地之一部经政府机关征收或价购”: 三、租约变更情形为“出租人收回耕地之一部”: (四)出租人得收回耕地之有关证明文件。 四、租约变更情形为“承租人放弃耕作权之一部”: 五、租约变更情形为“承租人死亡,由现耕继承人继承承租权”: (六)遗产分割协议书、非现耕继承人同意书或现耕继承人切结书,并附立书人印鉴证明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