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订立之租约未届期前如何终止?

依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订立之租约,在租佃期限未届满前,得终止之情形,同条例第十七条已有规定,无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条及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有关终止租约规定之适用。

关于耕地租赁契约之终止,土地法及民法虽均设有规定,唯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十七条明文规定,耕地租佃期限未届满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终止。是出租人终止租约,仅限于有该条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始得为之,文义至为明显。依同条例第一条前段,应无适用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条及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以终止租约之余地。至承租人违反上开民法及土地法之规定,出租人得依法请求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或本于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主张租约无效,均属别一问题,并此指明。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17条(4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