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711-

系争土地为地方神明会所有,历来由该地方人士投标或流耕种,依惯例以 三年为期,则其情形系共同受期人轮流享受利利益,与租佃对立之关系迥 异,自无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五条规定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