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内容有异动者,租佃双方得会同或由其中一方检具相关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区公所申请租约变更登记。

一、租约变更情形为“出租人将耕地之全部转让或出典与第三人”或“出租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出租耕地”:

二、租约变更情形为“出租人将耕地之一部转让或出典与第三人”、“承租人承买或承典耕地之一部”、“耕地分割、合并、一部灭失、实施土地重划、地籍图重测或其他标示变更”或“耕地之一部经政府机关征收或价购”:

三、租约变更情形为“出租人收回耕地之一部”:

(四)出租人得收回耕地之有关证明文件。

四、租约变更情形为“承租人放弃耕作权之一部”:

五、租约变更情形为“承租人死亡,由现耕继承人继承承租权”:

(六)遗产分割协议书、非现耕继承人同意书或现耕继承人切结书,并附立书人印鉴证明1份。

六、租约变更情形为“耕地之一部经依法编定或变更为非耕地使用”:

(六)出租人终止租约意思表示送达证明文件。

(七)承租人补偿费提存法院证明文件、租佃双方协议书或承租人领取补偿费收据及其印鉴证明。

七、租约变更情形为“耕地分户分耕”:

八、租约变更情形为“出租人或承租人姓名、住址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