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费
继承土地再移转时被继承人缴纳之工程受益费及重划费用不得申报扣
继承土地再移转时被继承人缴纳之工程受益费及重划费用不得申报扣除。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依土地税法第31条第1项第2款规定,土地所有权移转时,所有权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费用,包括已缴纳之工程受益费及土地重划费用等,可以自土地涨价总数额扣除。但如果该费用并非继承人于持有土地期间所缴纳,于办竣继承登记后再移转时,继承人不能依上揭法令规定,申请扣除土地改良费用
土地涨价总数额之计算,应自该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时
土地涨价总数额之计算,应自该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时,经核定之申报移转现值中减除下列各款后之余额,为涨价总数额: 一、规定地价后,未经过移转之土地,其原规定地价。规定地价后,曾经移转之土地,其前次移转现值。 二、土地所有权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费用,包括已缴纳之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费用及因土地使用变更而无偿捐赠一定比率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者,其捐赠时捐赠土地之公告现值总额
公布于民国33年8月19日 市县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 民国51
公布于民国33年8月19日 市县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 (民国51年) → 市县政府于该管区域内因改良土地而建筑道路、堤防、沟渠、或其他水陆工程,得向直接受益之土地不论公有私有,一律征收工程受益费。 工程受益费之征收,按土地受益之程度为标准,由市县政府分别等级、拟定费率、其总额以不超过各该工程实际所需之费用为限。 征收工程受益费及费率,应经市县民意机关之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