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缴
配偶相互赠与之土地,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
配偶相互赠与之土地,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但于再移转依法应课征土地增值税时,以该土地第一次不课征土地增值税前之原规定地价或最近一次课征土地增值税时核定之申报移转现值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 前项受赠土地,于再移转计课土地增值税时,赠与人或受赠人于其具有土地所有权之期间内,有支付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费用或同条第三项增缴之地价税者,准用该条之减除或抵缴规定;其为经重划之土地,准用第三十九条之一第一项之减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