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征
本办法依土地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及平均地权条例以
本办法依土地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及平均地权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订定之。 依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加征之空地税,不适用本办法抵缴土地增值税之规定。 受赠土地在未办妥登记前,原所有权人所缴纳之增缴地价税,准用本办法之规定,抵缴受赠土地应纳之土地增值税
本办法依土地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及平均地权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订定之。 依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加征之空地税,不适用本办法抵缴土地增值税之规定。 受赠土地在未办妥登记前,原所有权人所缴纳之增缴地价税,准用本办法之规定,抵缴受赠土地应纳之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