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土地再移转时被继承人缴纳之工程受益费及重划费用不得申报扣除。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依土地税法第31条第1项第2款规定,土地所有权移转时,所有权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费用,包括已缴纳之工程受益费及土地重划费用等,可以自土地涨价总数额扣除。但如果该费用并非继承人于持有土地期间所缴纳,于办竣继承登记后再移转时,继承人不能依上揭法令规定,申请扣除土地改良费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原土地所有权人(被继承人)因负担重划费用或因道路工程开辟,缴纳工程受益费,致土地价值上涨之数额及其他土地之自然增值,均已于继承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并于继承土地再移转时,以继承开始时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前次移转现值,且该继承人并非支付改良土地费用之土地所有权人,当然就无法再于土地涨价总数中扣除被继承人所支付之土地改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