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地籍清理后之公告将来可能会被政府代为标售之土地,利害关系人可否申请提前标售?
依地籍清理未能厘清权属土地代为标售办法第3条第1项:“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依土地地籍清查类别,以整批、分笔方式代为标售。但得视土地实际使用情形,以分批、分笔方式为之。”。次依内政部订颁“地籍清理实施计划”所定期程自100年7月起代为标售“以神明会名义登记之土地未报经本府民政处备查者”及“以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名义登记”未能厘清地籍之土地;101年1月起代为标售“土地总登记时登记名义人之姓名、名称或住址记载不全或不符”未能厘清地籍之土地;102年8月起代为标售“非以自然人、法人或 依法登记之募建寺庙 名义登记者,除?明 会、日据时期会社或 组合、祭祀公业外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