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赋税署表示,本(100)年地价税将于11月1日开征,如果符合土地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得适用特别税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税减免规则第7条至第17条规定得申请减免地价税者(例如:骑楼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应依同法第41条及土地税减免规则第24条规定,于地价税开征40日前(即100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将从明(101)年开始适用特别税率或减免地价税。该署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把握申请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请,以免损及自身权益。

财政部赋税署进一步说明,已规定地价之土地,除依法作农业使用符合课征田赋相关要件而课征田赋(目前停征中)者外,都应课征地价税。在纳税义务基准日(100年8月31日)土地登记簿上所记载之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即负有缴纳100年地价税之义务。本年地价税系以99年度重新规定地价后之公告地价计算征收,基本税率为10‰。如土地所有权人在同一直辖市、县(市)拥有之土地地价总额超过该直辖市、县市累进起点地价者,依超过累进起点地价之倍数按累进税率课征地价税。

此外,财政部赋税署特别呼吁,已依规定申请并经核准适用特别税率或减免地价税之土地,如其适用特别税率或减免之原因、事实已消灭时(例如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嗣后全户户籍迁出等),纳税义务人应即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恢复课征或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如未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而有逃漏税或减轻税赋者,依土地税法第54条第1项第1款规定,除追补应纳税款外,并将处以短匿税额3倍以下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