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99年2月3日修正 公布之民法第835条之1规定:“地上权设定后,因土地价值之升 降,依原定地租给付显失公平者,当事人得请求法院增减之。未 定有地租之地上权,如因土地之负担增加,非当时所得预料,仍 无偿使用显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请求法院酌定其地租”,乃 将情事变更原则条文化,于该法条公布施行后,不论地上权设定 时间在之前或之后,倘有该法条所定情形,土地所有人均得请求法院酌定其地租。两造间之地上权未定有地租,因土地之负担增 加,非当时所得预料,仍无偿使用显失公平,为原审合法确定之 事实,则原审适用上开规定,酌定系争地上权自99年8月5日之地 租,于法自无违误。上诉论旨,指摘原判决违背法令,求予废弃 ,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