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旨
“文化的宗教性”指向的是文化、日常生活中宗教性的真谛。宗教性是神学论述和历史状况相遇的场域;宗教性并非神学,后者诘问上主的真理和典籍的启示,前者尝试把神学的实体从文化生活中提炼出来。两者并不相互排斥反而是相互关连
按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能力并未设有规定,关于涉及侵害隐私权所取得之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应综合考量诚信原则、宪法上基本权之保障、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当事人取得证据之目的与手段、所欲保护之法益与所侵害法益之轻重 ,如认符合比例原则,则所取得之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原审认被 上诉人纵未经上诉人同意,而自行进入其电子信箱取得系争资料 ,惟衡酌上述被上诉人之手段及目的等,未逾比例原则,因认系争资料具证据能力,而采为判决之基础,并不违反法令。上诉论旨,指摘原判决违背法令,复就原审取舍证据、认定事实之职权行使,指摘原判决不当,声明废弃,非有理由
再99年2月3日修正 公布之民法第835条之1规定:“地上权设定后,因土地价值之升 降,依原定地租给付显失公平者,当事人得请求法院增减之。未 定有地租之地上权,如因土地之负担增加,非当时所得预料,仍 无偿使用显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请求法院酌定其地租”,乃 将情事变更原则条文化,于该法条公布施行后,不论地上权设定 时间在之前或之后,倘有该法条所定情形,土地所有人均得请求法院酌定其地租。两造间之地上权未定有地租,因土地之负担增 加,非当时所得预料,仍无偿使用显失公平,为原审合法确定之 事实,则原审适用上开规定,酌定系争地上权自99年8月5日之地 租,于法自无违误
按当事人于第二审因情事变更而以他项声明代最初之声明 ,得将原诉变更或追加,此观民事诉讼法第446条第1项、第 255 条第1项第4款规定自明。所谓情事变更,系指原告起诉后,因客观情形变更,非以他项声明代最初之声明,不能达诉讼之目的而言。张0岛等2 人于第一审提起原诉,求为命张0盛移转登记系争房地予伊之判决
按民法第128 条规定,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 所谓请求权可行使时,乃指权利人得行使请求权之状态而言。查被上诉人于100年5月21日召开股东常会决议99年度员工红利,并 于同年12月30日发放,为原审所确定之事实。则被上诉人之员工于被上诉人之股东常会决议后,是否即得请求发给员工红利?或须俟被上诉人实际发放后始得请求?倘系后者,则被上诉人于10 5年11月1 日起诉,能否谓其请求权业已罹于5年时效而消灭,即非无疑
按民法第759 条所谓因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系指以该判决之宣告足生物权法上取得某不动产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对于当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决始足当之,不包含其他判决在内。命债务人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确定判决,性质上非形成判决,债权人虽得根据该确定判决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无须债务人协同为之,然以此确定判决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之效用,仍需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始能取得所有权 ,自难谓债权人于该所有权移转登记事件判决确定时,其请求权已获得满足。查第3633号判决系命上诉人之被继承人林○○移转系争应有部分与被上诉人之被继承人林○○,为原 审所认定,系属命债务人履行不动产登记之判决,林○○须依该确定判决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始取得所有权满足其请求权
当代新儒家作为五四以后当代中国学术的一个主要流派其基本论旨和理论内涵一直未经批判性的哲学考察。本书的目的正是尝试运用西方分析哲学的批判方法分析和考察当代新儒学的理论结构和方法特色。除了逻辑分析和概念分析的方法之外本书也运用“思想实验”这种模型理论分析(model-theoretical analysis)的方法审核当代新儒学的基本概念和论证结构
当代新儒家作为五四以后当代中国学术的一个主要流派其基本论旨和理论内涵一直未经批判性的哲学考察。本书的目的正是尝试运用西方分析哲学的批判方法分析和考察当代新儒学的理论结构和方法特色。除了逻辑分析和概念分析的方法之外本书也运用“思想实验”这种模型理论分析(model-theoretical analysis)的方法审核当代新儒学的基本概念和论证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