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
刘某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刘某因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广州德立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公司)通过关联公司收取设计费、交付设计图等行为构成专利默示许可,四被上诉人在浮桥项目浮桥板上使用与德立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一致的设计,不构成侵权。 2018年,某园林管理处为推进“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到全国各地考察。清远德普浮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德普公司)总经理刘某与其进行了接洽,并于同年6月至8月,多次代表该公司参加了浮桥项目的设计讨论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机关办理采购,发现厂商有“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终止契约,情节重大者”,应将其事实、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所定期间通知厂商,并附记如未提出异议者,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厂商构成前述事由,成为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之“不良厂商”,于特定期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 为建立公平公开采购程序,维护公平公正之竞争市场,订立政府采购法
在涉外合同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这就需要在涉外合同诉讼的诉讼期间和审理期限上作出与国内合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同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些诉讼期间和审理期限不同的规定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涉外合同诉讼被告答辩期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长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按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能力并未设有规定,关于涉及侵害隐私权所取得之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应综合考量诚信原则、宪法上基本权之保障、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当事人取得证据之目的与手段、所欲保护之法益与所侵害法益之轻重 ,如认符合比例原则,则所取得之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原审认被 上诉人纵未经上诉人同意,而自行进入其电子信箱取得系争资料 ,惟衡酌上述被上诉人之手段及目的等,未逾比例原则,因认系争资料具证据能力,而采为判决之基础,并不违反法令。上诉论旨,指摘原判决违背法令,复就原审取舍证据、认定事实之职权行使,指摘原判决不当,声明废弃,非有理由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惟按“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之意思者,债之关系消灭”,民法第343条定有明文。债务免除系债权人向债务人免除其债务之单独行为,于其免除之意思表示达到债务人时,即生免除效力,无待于债务人之承诺或另与债务人缔结免除契约(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871号判决参照)。免除 为债之关系消灭之原因,故债务经全部免除者 ,债之关系经全部消灭;一部免除者,则仅该免除之部分消灭
本文原创自今日头条号“黑芝麻汤圆”,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如发现抄袭,全网投诉到底! 黄晓明和Angelababy于2015年结婚,起初如胶似漆,少见一秒钟都不行,但这两年来,两人不但极少秀恩爱,上一次同框也已经是远古时代的事了。 见此,吃瓜群众们也很自然地往离婚的方向想。 但7月16日,黄晓明一桩肖像权官司的判决书出炉,从中可见,他和Angelababy仍然维持着夫妻关系
债务人因其法律关系所得对抗债权人之事由,承担人亦得以之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属于债务人之债权为抵销。 承担人因其承担债务之法律关系所得对抗债务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