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

称旁系血亲者,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

血亲关系原非当事人间所能以同意使其消灭,纵有脱离父子关系之协议, 亦不生法律上之效力。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弟妇某氏通奸所生之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 项之规定,与上诉人之弟妇发生母女关系,并依同条第一项之规定,因经 被上诉人之抚育与被上诉人发生父女关系,既非上诉人之弟所生之女,即 不能认为上诉人之侄女。

子女因父为赘夫从母姓时,父之直系血亲尊亲属仍不失为己身所从出之血 亲,父之旁系血亲仍不失为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是该子女与其父之血 亲间之血亲关系,并不因从母姓而受影响。

母虽与父离婚,亦不过姻亲关系因而消灭,母子间之血亲关系法律上并无 因此消灭之规定,自属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