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28 条规定,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 所谓请求权可行使时,乃指权利人得行使请求权之状态而言。查被上诉人于100年5月21日召开股东常会决议99年度员工红利,并 于同年12月30日发放,为原审所确定之事实。则被上诉人之员工于被上诉人之股东常会决议后,是否即得请求发给员工红利?或须俟被上诉人实际发放后始得请求?倘系后者,则被上诉人于10 5年11月1 日起诉,能否谓其请求权业已罹于5年时效而消灭,即非无疑。原审未遑细究,遽为不利上诉人之论断,自有可议。上诉论旨,指摘此部分之原判决不当,求予废弃,非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