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误
六九、有关警察人员因违法案件,经判决有罪,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规定核予免职确定在案;嗣因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得予易科罚金确定,经权责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及审酌其已无上开条例应予免职之情事,爰废止原免职处分,并办理重行任用,现如移付惩戒,原免职处分确定,是否失其效力?(内政部警政署) (一)依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前、后之“警察人员管理条例”、“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均规定略以,警察人员犯前2款(内乱、外患罪,贪污、盗匪罪)以外之罪,经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者,遴任机关或其授权之机关、学校应予以免职。 (二)故有关警察人员涉嫌违法案件,经判决有罪,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核予免职,并无违误。 (三)嗣因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得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及审酌其已无上开条例应予免职之情事,爰废止原免职处分,并办理重行任用
2021年蔡姓男子遭交通部公路总局台北区监理所处分,他开车经国道3号福德隧道,他以时速195公里狂飙,远远超过最高速限90公里,他遭处分罚锾2万4000元,蔡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败诉确定。 2021年蔡姓男子遭交通部公路总局台北区监理所处分,他开车经国道3号福德隧道,他以时速195公里狂飙,远远超过最高速限90公里,遭处分罚锾2万4000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蔡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上诉,认定处分认事用法并无违误,判他败诉确定。 蔡男开车在2021年9月13日上午6点,行经国道3号高速公路南向18.2公里处时,被警方以激光测速仪器测得其行车时速为195公里,警方依采证照片,认定他驾驶有“速限90公里,经雷达测定行速为195公里,超速105公里”之违规事实
再99年2月3日修正 公布之民法第835条之1规定:“地上权设定后,因土地价值之升 降,依原定地租给付显失公平者,当事人得请求法院增减之。未 定有地租之地上权,如因土地之负担增加,非当时所得预料,仍 无偿使用显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请求法院酌定其地租”,乃 将情事变更原则条文化,于该法条公布施行后,不论地上权设定 时间在之前或之后,倘有该法条所定情形,土地所有人均得请求法院酌定其地租。两造间之地上权未定有地租,因土地之负担增 加,非当时所得预料,仍无偿使用显失公平,为原审合法确定之 事实,则原审适用上开规定,酌定系争地上权自99年8月5日之地 租,于法自无违误
被告陈世峰杀人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号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亦依职权迳送本院审判,本院于民国108年5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10号判决驳回上诉,已告确定。 第二审判决认定陈世峰患有精神官能性忧郁症、酒精依赖及睡眠障碍等精神疾病,与被害人萧国良为朋友关系,于104年11月8日傍晚6、7时许,因萧国良犯毁损等罪被判处拘役45日确定,将于翌(9)日到案执行,2人相约一同在彰化县社头乡(下称社头乡)老人会馆外凉亭处饮用小米酒。饮毕陈世峰先返回住处后,再于104年11月8日晚间7时49分许,沿社头乡忠孝一路往忠义路方向步行,并于晚间7时50分许行至萧国良位在社头乡旧社村南势巷6号住处,随后即基于杀人之犯意,持金属锐器(未扣案)砍杀萧国良之头部15处、左手10处、右手6处、左膝2处、右膝2处及左胸1处共36处,致萧国良受有数十处砍创、穿刺伤,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等犯行事证明确,因而撤销第一审此部分之死刑判决,改判仍论以杀人罪,并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本法 111.06.22 修正第 5、9、71 条条文定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司法院设法官评鉴委员会,掌理法官之评鉴。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付个案评鉴: 一、裁判确定后或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确定之案件,有事实足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审判案件有明显违误,而严重侵害人民权益
再审,是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专业法院(行政法院、惩戒法院、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军事法院的判决确定以后,发现有适用法规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误等情形,而进行匡正、变更的特别救济程序。这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惩戒法、军事审判法上,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其中刑事判决和军法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有违背法令情事,不适用再审的规定,而是要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军事审判法另定的非常上诉程序办理
按分别共有之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为民法第 819条第1项所明定。所谓应有部分,系指分别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权利之比例,乃抽象存在于共有物之任何部分,而非具体的局限于特定部分。是应有部分之出卖,与物之出卖, 自属有别,除该共有人基于分管契约已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认应将该分管之特定部分交付受让人外,受让人无从请求交付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NOWnews今日新闻]空军防空暨导弹第792旅江姓资深上士,前(2021)年在防疫期间,和同袍在家中饮酒餐叙,酒后在官舍停车场咆哮遭通报,警方到场处理,他却顶撞员警,甚至辱骂“废物警察”,遭记过2次、大过1次处分,江不服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全案可上诉。 江姓上士事后遭军方认定,违反防疫期间的重要命令,也损害军誉,因此处分记过2次、大过1次,江不满提告,直呼自己只是餐叙后在停车场聊天,没有影响其他官兵或眷属,单纯酒后失态,但官舍是封闭式区域,不会被一般民众见到,不能接受“有损军誉”说法而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江违反防疫期间重要命令,在住处餐叙喝酒记过2次,又因酒后在官舍停车场咆哮,而有损军誉,另遭记大过1次,两者违失行为性质、时间、地点、违反法令都不同,确实应分别处罚,且军方处罚并没有违反平等、比例原则,处分没有违误,判江败诉
叶先生是保二总队员警,因为留着长发,在104年间被以仪容不整违反规定,申诫17次。依照考绩法施行细则规定,每一申诫扣1分,后来叶先生的综合评拟只有60分,年终考绩被列为丙等。 依照公务人员考绩法规定,年终考绩列为甲等、乙等都会晋本俸一级,并给予奖金
张贴者:2013年7月15日 下午6:04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7月15日 下午6:04 ] 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甲君采用稽征机关提供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通知书,办理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嗣经该局查得甲君漏报取自其独资商号之营利所得,除核定补征税款外并处罚锾。甲君不服,主张其依据稽征机关寄发结算申报税额试算通知书申报,不知所得资料有所遗漏,致其漏报所得,不能完全归责其本人,且稽征机关应先行通知补缴税款,给予弥补过错之机会,请撤销罚锾云云,申经复查遭驳回。 复查决定驳回理由略以,甲君独资经营之商号,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已列报有所得额,惟甲君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报取自该商号之营利所得,有该商号及甲君结算申报书可稽,违章事证明确,而该项所得非稽征机关依规定应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无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之适用,且甲君漏报之所得额已超过免予处罚标准,原查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之罚锾并无违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