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3年7月15日 下午6:04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7月15日 下午6:04 ]
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甲君采用稽征机关提供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通知书,办理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嗣经该局查得甲君漏报取自其独资商号之营利所得,除核定补征税款外并处罚锾。甲君不服,主张其依据稽征机关寄发结算申报税额试算通知书申报,不知所得资料有所遗漏,致其漏报所得,不能完全归责其本人,且稽征机关应先行通知补缴税款,给予弥补过错之机会,请撤销罚锾云云,申经复查遭驳回。
复查决定驳回理由略以,甲君独资经营之商号,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已列报有所得额,惟甲君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报取自该商号之营利所得,有该商号及甲君结算申报书可稽,违章事证明确,而该项所得非稽征机关依规定应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无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之适用,且甲君漏报之所得额已超过免予处罚标准,原查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之罚锾并无违误。
进一步说明,综合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有所得即应申报,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纳税事实之发生皆与纳税义务人生活息息相关,纳税义务人当知悉其所得资料,非待国税局提供所得资料参考清单始负诚实申报之责,因此纳税义务人对申报内容应尽审查核对之责,接获稽征机关寄发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通知书,应详细核对通知书各项内容,如尚有其他来源之所得未列载于通知书上,必须按正确所得资料依法办理申报,如未就当年度实际所得资料予以申报,核属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过失,依行政罚法及所得税法规定,自应受罚。
吁请纳税义务人注意,如有其他来源之所得未及时于年度结算申报时申报纳税,请尽速自行依实际所得办理补报并补缴税款,避免因漏报而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