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西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西吉县医药药材公司使用的西吉县城中街3967.5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方式变更为出让方式,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自2003年10月30日算起。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严格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深圳市目前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
1996年深圳市政府依据市人大决定,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在该公告之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以下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的说明》全文:
我市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不同,这也是我市目前已经到期土地需要续期的主要原因。
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条例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