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共有型态,有持分共有,也有公同共有,不同的共有型态,对于未来的处分或是贷款,会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正业地政士联合事务所所长郑文在举例,当甲地由A、B、C3人共有时,即便虽然土地法§34-1有规定处分采多数决,但共有土地在未来买卖、出租或是贷款都是一种麻烦。
多人出资购买土地,多半会按照出资比例登记持分比例,但若没能即时出售获利,改考虑以出租型态获利,多人共有的土地,可能对于租金多寡或承租方有不同的见解,郑文在说,这时就可采用共有物分割的方式,脱离战线另辟战场。
他表示,3方购买的甲地号,可以透过土地分割再分为甲、乙、丙3笔土地,再将甲、乙、丙地号分配给A、B、C3人 ,让3人各自取得土地所有权,未来各自处分时就不会绑手绑脚。
而分割后面积如果和原来持分面积相等,也不会有土地增值税的产生,可以放心申请。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一笔土地都能分割,像是耕地、法定空地等就有特别规定,甚至无法申请;此外,如果分割后产生面积的增减,因为有价金的找补,届时会有土地增值税甚至房地合一税的产生。
值得一提,如果共有人之间还是无法达成协议,也可以参考民法§823、§824“请求原物分割或是变价分割”,但这样就会多出一笔法院的裁判费用及冗长的法院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