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会计师法第61条规定,会计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付惩戒:有犯罪行为受刑之宣告确定,其罪名足认有损会计师信誉、逃漏或帮助教唆他人逃漏税捐,经税捐稽征机关处分有案,情节重大、对财务报告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申报之签证发生错误或疏漏,情节重大、违反其他有关法令,受有行政处分,情节重大,足以影响会计师信誉、违背会计师公会章程之规定,情节重大,以及其他违反会计师法规定,情节重大;另依据同法第62条规定,惩戒处分种类如下:新台币12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之罚锾、警告、申诫、停止执行业务2个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
依据证券交易法第37条规定,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表签证,发生错误或疏漏者,本会得视情节之轻重对其进行警告、停止其二年以内办理签证或撤销签证之核准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