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其案件:

一、签证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之查核报告者。

章程,情节重大者。

四、申报盈余转作资本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积后余额不足分派。

(二)上市或上柜公司未于章程中明订具体之股利政策。

设置薪资报酬委员会或未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其情节重大。

五、申报资本公积转作资本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最近连续二年有亏损之情事。

(二)违反第七十二条之一规定。

权行使管道之一者。

七、违反或不履行申请股票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时之承诺事项,

情节重大者。

八、经本会发现有违反法令,情节重大者。

九、其他本会为保护公益认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