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诫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督促各单位暨所属机关(以下称各单位)落实政府资讯公开法,保障人民知的权利,增进人民对公共事务之了解、信赖及监督并促进民主参与,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单位应依据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主动公开主管行政资料与法令规章于互联网,另得以刊载于本府公报或其他出版品之方式公开之。 三、各单位应于作成或取得政府资讯之日起一个月内制作目录,公开于互联网
监察委员王美玉针对媒体询问有关监察院正在惩戒法院审理中的翁启惠再审上诉案,监察院发给惩戒法院两份意见完全冲突的答辩公文,说明如下: 一、 司法及狱政委员会8月11日确实讨论是否追认针对翁启惠提出第三本调查报告的三位委员,在七月底要求业务处以监察院名义发文给惩戒法院。这是监察院史无前例,同时发给惩戒法院两份意见全然冲突的公文,一份是由弹劾案原提案委员(即本人)提出,针对惩戒法院的判决认为没有违背法令,一份是由三位委员提出,认为惩戒法院的判决违背法令,这两份公文是同一时间以监察院的名义发给惩戒法院。 二、 三位委员未依规定先经委员会讨论决议,就将个人意见迳送监察业务处发函给惩戒法院,这是违反调查报告提出后之处理程序,并干预翁启惠案原提案委员行使弹劾权,形同先斩后奏,程序不正义的作为,当然不能遵从
台大校长管中闵遭弹劾将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法界人士研判管可能遭罚款加申诫处分。(资料照) 〔记者刘力仁/台北报导〕台大校长管中闵过去担任学校主管、在政府部门任职时违法兼职,监察院今天7:4通过弹劾;弹劾案成立后,下一步将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决定如何惩戒,法界人士分析,管案最后可能罚款加上申诫。 监察院调查报告指出,管中闵于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期间,身为政务官乃至机关首长,却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1项“禁止兼职”之规定,以匿名方式为壹周刊撰写社论,获取年约65万元之兼职报酬,严重损害公务纪律及败坏官箴,违失情节重大,依法提案弹劾
叶先生是保二总队员警,因为留着长发,在104年间被以仪容不整违反规定,申诫17次。依照考绩法施行细则规定,每一申诫扣1分,后来叶先生的综合评拟只有60分,年终考绩被列为丙等。 依照公务人员考绩法规定,年终考绩列为甲等、乙等都会晋本俸一级,并给予奖金
二、同一行为经惩戒后违法情状持续,是否得对同一案件再予惩戒。(台北市政府) 问题说明:关于公务人员经营商业行为,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惩戒后,该违法行为仍持续未终止,得否再移送惩戒。查公务员于未任公职时即担任有限公司董事(负责人),就任公职后续任董事之职,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前段所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之规定,爰经本府移请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议决申诫,并自85年8月6日执行在案,兹以该员经惩戒处分后,虽降低持股比率至百分之十以下,惟仍未办理撤销公司董事职务,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063号解释:“现任官吏::充任董监事以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即属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之规定
申请资格: (二)学业平均成绩八十分以上及操性成绩八十分以上(学业平均成绩及操性成绩为等第者,需检附学校成绩等第与分数换算对照(应)表,如无操行量化成绩者,需检附无申诫(警告)以上惩处之成绩证明书正本以资证明)。 (三)高中(职)、五专、大学(含二专、二技、四技)一年级新生于第二学期起始可申请,毕业当学期成绩亦不得申请。(四)专科学校五专制,一、二、三年级学生属高中组,四、五年级学生属大专组
依据会计师法第61条规定,会计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付惩戒:有犯罪行为受刑之宣告确定,其罪名足认有损会计师信誉、逃漏或帮助教唆他人逃漏税捐,经税捐稽征机关处分有案,情节重大、对财务报告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申报之签证发生错误或疏漏,情节重大、违反其他有关法令,受有行政处分,情节重大,足以影响会计师信誉、违背会计师公会章程之规定,情节重大,以及其他违反会计师法规定,情节重大;另依据同法第62条规定,惩戒处分种类如下:新台币12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之罚锾、警告、申诫、停止执行业务2个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 依据证券交易法第37条规定,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表签证,发生错误或疏漏者,本会得视情节之轻重对其进行警告、停止其二年以内办理签证或撤销签证之核准等处分。
第 25 条 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经学校或主管机关调查属实后,应依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自行或将加害人移送其他权责机关,予以申诫、记过、解聘、停聘、不续聘或其他适当之惩处。 学校、主管机关或其他权责机关为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惩处时,应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辅导之处置,并得命其为下列一款或数款之处置: 一、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时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
七十、建议修正监察法第18条第2项:“被弹劾人员在惩戒案进行期间,如有依法升迁,应于惩戒处分后撤销之。但其惩戒处分为申诫者,不在此限。”之规定
前高雄市消防员徐国尧,还有消防员工作权益促进会,在2015年声请释宪,主张外勤消防员勤一休一,工作24小时、再休息24小时的规定不合理。而在今天,释宪结果出炉,大法官对于公务员服务法,没有给予性质特殊机关一个合理的轮班上限,还有连续休息的最低时数,宣告“规范不足”违宪,而相关单位,应该在三年之内,做出检讨、修正。 前高雄市消防员徐国尧2012年,在高雄办了台湾第一场消防员争取劳权的**,后来被密集记上42支申诫遭免职,至今两度和消防员工作权益促进会,向大法官声请释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