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建议修正监察法第18条第2项:“被弹劾人员在惩戒案进行期间,如有依法升迁,应于惩戒处分后撤销之。但其惩戒处分为申诫者,不在此限。”之规定。(经济部)

问题说明:查监察法第18条第2项:“被弹劾人员在惩戒案进行期间,如有依法升迁,应于惩戒处分后撤销之。但其惩戒处分为申诫者,不在此限。”惟惩戒案进行期间多长达数年之久,如于惩戒处分后撤销其升迁案,则被惩戒人员须回任原职,其随后递补遗缺之人员亦全部须回任原职,且其升迁任职期间职务行为恐无法回复原状,在实务上运作滋生困扰。爰建议修正为“被弹劾人员在惩戒案进行期间,如有依法升迁,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于惩戒处分后三个月内回复原职务或与原职务职等相当或原叙职等俸级相当之其他职务。但其惩戒处分为申诫者,不在此限。”。

决议:按监察法之修正,非本会职权事项,可向修法权责机关建议。(9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