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
公务员惩戒法规疑义解答汇编(民国93年印行本) 公务员惩戒法规疑义解答汇编(105年惩戒新制) 一○一、本会91年4月1日决议:“刑事部分为无罪之裁判确定,苟裁判确属可议者,本会当可为相异之认定,得不受刑事裁判之拘束”,与本会93年5月28日决议:“被付惩戒人违反刑事法律部分之犯罪事实,应由刑事法院认定”之法律上见解,有无抵触?如有抵触,究应以何决议为适当? 一○二、被付惩戒人于执行公务时,以伪造文书之方法而达到图利他人之目的之二项违失行为,两项违失之行为有关连性,伪造文书部分业经本会议决受惩戒处分(本会审议时未发现并有图利行为致图利部分未一并审议)后,移送机关始发现被付惩戒人另有图利行为之违失部分未移送及受惩戒处分,乃将图利部分再移送本会审议,则被付惩戒人后者之图利部分,应否再受惩戒处分? 一○三、公务员惩戒法第33条第1项第6款规定:“就足以影响原议决”之重要证据漏未斟酌者,得声请再审议。则如再审议之议决就漏未斟酌之重要证据经审酌结果,认定应予惩戒之事实与原议决所认定之事实有异,但仍应与原议决为相同之惩戒处分(如原议决认定被付惩戒人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3次,应为降一级改叙之惩戒处分,再审议之结果认定只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2次,但仍应为相同之惩戒处分。)则应认为再审议之声请为有或无理由?
惩戒法庭第一审惩戒处分之判决,因上诉期间届满、未经合法之上诉、当事人舍弃上诉或撤回上诉而确定者,书记官应即制作判决确定证明书,于送达受惩戒人主管机关之翌日起发生惩戒处分效力。 惩戒法庭第二审惩戒处分之判决,于送达受惩戒人主管机关之翌日起发生惩戒处分效力。 受惩戒人因惩戒处分之判决而应为金钱之给付,经主管机关定相当期间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机关得以判决书为执行名义,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准用行政执行法强制执行
监察委员王美玉针对媒体询问有关监察院正在惩戒法院审理中的翁启惠再审上诉案,监察院发给惩戒法院两份意见完全冲突的答辩公文,说明如下: 一、 司法及狱政委员会8月11日确实讨论是否追认针对翁启惠提出第三本调查报告的三位委员,在七月底要求业务处以监察院名义发文给惩戒法院。这是监察院史无前例,同时发给惩戒法院两份意见全然冲突的公文,一份是由弹劾案原提案委员(即本人)提出,针对惩戒法院的判决认为没有违背法令,一份是由三位委员提出,认为惩戒法院的判决违背法令,这两份公文是同一时间以监察院的名义发给惩戒法院。 二、 三位委员未依规定先经委员会讨论决议,就将个人意见迳送监察业务处发函给惩戒法院,这是违反调查报告提出后之处理程序,并干预翁启惠案原提案委员行使弹劾权,形同先斩后奏,程序不正义的作为,当然不能遵从
七七、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停止审议程序”之案件,如部分人员经刑事判决“无罪”确定,是否可针对无罪确定人员先予审议。建议修正公务员惩戒法第31条第2项规定:“依前项规定停止审议程序之议决,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得依声请或依职权议决撤销之”。增列“另停止审议案件之被付惩戒人有二人以上时,如其中部分被付惩戒人之刑事判决先行确定者,应依声请或依职权,就该确定部分先行撤销停止审议程序
现行公务员惩戒法自民国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后(就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现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法),施行迄今已30余年。期间我国历经政治、经济及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公务员惩戒法制自须因应时势发展需求,予以调整。又司法院大法官已就公务员惩戒制度作有多号解释,包括惩戒机关应采法院体制;惩戒案件之审议应行直接审理、言词辩论、对审、辩护制度,并予以被付惩戒人最后陈述之机会(释字第396号解释);撤职停止任用及休职之惩戒种类应设有期间之上限(释字第433号解释);惩戒权行使期间应视公务员违失行为及惩戒处分种类之不同而有区别(释字第583号解释)及再审议之范围、期间之起算等(释字第395号、第446号、第610号解释)
辽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近日召开第一次惩戒工作会议,对全省22名法官、检察官惩戒事项进行审议并票决,最终确定对18名法官、检察官提出惩戒意见。 辽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于2016年8月。4年来,该委员会完善惩戒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为惩戒制度的实质性推开打下坚实基础
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后,对本法修正施行前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之议决或裁判提起再审之诉,由惩戒法庭依修正施行后之程序审理。 前项再审之诉,不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九款之回避事由。 第一项再审之诉,其再审期间及再审事由依议决或原判决时之规定
公务员经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移送惩戒,或经主管机关送请监察院审查者,在不受惩戒、免议、不受理判决确定、惩戒处分生效或审查结束前,不得资遣或申请退休、退伍。 监察院或主管机关于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办理移送惩戒或送请审查时,应通知铨叙部或该管主管机关。 监察院认为公务员有第二条所定情事,应付惩戒者,应将弹劾案连同证据,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九四、主管长官就公务员违法失职同一事件移送本会审议后议决前,又依公务人员考绩法为免职之行政处分者,本会应如何处理? 甲说:仍应为审议惩戒。 理由:按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6条规定:“同一事件经主管长官已为处分后,复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者,其原处分失其效力。”其意旨系规定同一事件之司法惩戒与行政惩处竞合时,以司法惩戒效力优于行政惩处,与行政惩处在移送本会审议前或后所为无关
二、同一行为经惩戒后违法情状持续,是否得对同一案件再予惩戒。(台北市政府) 问题说明:关于公务人员经营商业行为,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惩戒后,该违法行为仍持续未终止,得否再移送惩戒。查公务员于未任公职时即担任有限公司董事(负责人),就任公职后续任董事之职,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前段所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之规定,爰经本府移请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议决申诫,并自85年8月6日执行在案,兹以该员经惩戒处分后,虽降低持股比率至百分之十以下,惟仍未办理撤销公司董事职务,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063号解释:“现任官吏::充任董监事以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即属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之规定
进入21世纪,在全纳教育理念及社会多方因素的推动下,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教育惩戒从立法到实践,历经了从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零容忍”到“积极式”的转变。2019年澳大利亚大部分州新修订的《学校纪律政策》作为“积极式”教育惩戒的政策范本,以保障学生个人权利,促进学生人格发展为政策目标,涵盖了纪律准则、纪律改进及多元惩戒三位一体的学校治理方案。作为《学校纪律政策》的延伸,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探索教育惩戒的实施路径具体包括:创设恢复性环境,开发同侪调解与会议调解项目,逐级划分惩戒事件类型,整体上呈现迈向“积极式”的趋势
七十、建议修正监察法第18条第2项:“被弹劾人员在惩戒案进行期间,如有依法升迁,应于惩戒处分后撤销之。但其惩戒处分为申诫者,不在此限。”之规定
惩戒委员会及复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相关案件之审查、讨论及决议: 现为或曾为被付惩戒记账士之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事件与被付惩戒记账士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与被付惩戒记账士订有婚约者
记者3月9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社会监督,该局日前公布2022年海口市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为海口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家企业。列入名单事由为拖欠89名劳动者工资合计人民币3207814元,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列入时限为3年(2022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
八、疑涉公务员惩戒违失情事行为时具公务员身份,司法判决时未具公务员身份,是否宜移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又移付惩戒,所作议决,机关、当事人应如何执行?其效力各为何 八、疑涉公务员惩戒违失情事行为时具公务员身份,司法判决时未具公务员身份,是否宜移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又移付惩戒,所作议决,机关、当事人应如何执行?其效力各为何?(交通部) 问题说明:本部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分具资位之公务员及未具资位之从业人员二种。本案某甲民国85年2月疑涉贪污罪起诉,当时系具资位之业务士;至民国92年刑事(高院)确定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褫夺公权二年宣告时,已为未具资位之从业人员(民国87年以后),应如何执行及效力如何? (一) 应以违失行为时是否具有公务人员身份为准,适用公务员惩戒法第19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本会审议。 (二) 经本会议决应受惩戒处分,除非依照公务员惩戒法第17条规定,受降级或减俸处分而在处分执行前或执行完毕前离职者(辞职或退休),于其再任职时,依其再任职之级俸执行或继续执行之
解释争点: 曾被停职之公务员于惩戒议决前,有休职期满复职之适用? 解释文: 公务员惩戒法第四条第二项所定休职期满之复职,不因其在惩戒处分议决前,曾被停止职务,而排除其适用。 理由书: 公务员惩戒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复职,系复惩戒处分议决前被停之职,第四条第二项之复职,系于休职处分执行后回复被休之职,二者性质不同。休职期满,许其复职,既为公务员惩戒法第四条第二项所明定
本报北京4月19日电 (记者贺勇)近日,北京延庆区制定的《延庆区等级景区破坏文物行为联合惩戒办法》正式实施,全区12家等级景区共同实施联合惩戒,一旦一个景区将破坏文物行为人列入“黑名单”,其他等级景区一律将其拒之门外,破坏文物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延庆区境内文旅资源丰富,拥有八达岭长城、龙庆峡、野鸭湖国家湿地公园等多个风景名胜区,这些景区均参与联合惩戒工作。此外,《联合惩戒办法》明确规定,因监护人监护责任缺失或存在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破坏文物行为的,将对监护人采取“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措施
惩戒法庭对于移送之惩戒案件,认为情节重大,有先行停止职务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惩戒人之职务,并通知被付惩戒人所属主管机关。 前项裁定于送达被付惩戒人所属主管机关之翌日起发生停止职务效力。 主管机关对于所属公务员,依第二十四条规定送请监察院审查或惩戒法院审理而认为有免除职务、撤职或休职等情节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职权先行停止其职务
1995年法官被移送惩戒人数5人、受惩戒人数4人,检察官被移送惩戒人数6人、受惩戒人数5人;1996年法官被移送惩戒人数3人、受惩戒人数1人,检察官被移送惩戒人数2人、受惩戒人数1人;1997年法官被移送惩戒人数4人、受惩戒人数4人,检察官被移送惩戒人数4人、受惩戒人数2人;1998年法官被移送惩戒人数10人、受惩戒人数9人,检察官被移送惩戒人数3人、受惩戒人数2人;1999年法官被移送惩戒人数8人、受惩戒人数6人,检察官被移送惩戒人数5人、受惩戒人数4人;2000年法官被移送惩戒人数6人、受惩戒人数6人,检察官被移送惩戒人数4人、受惩戒人数4人;2001年法官被移送惩戒人数6人、受惩戒人数4人,检察官被移送惩戒人数2人、受惩戒人数2人;2002年法官被移送惩戒人数2人、受惩戒人数2人,检察官被移送惩戒人数0人、受惩戒人数0人;2003年法官被移送惩戒人数9人、受惩戒人数9人,检察官被移送惩戒人数8人、受惩戒人数8人;2004年法官被移送惩戒人数4人、受惩戒人数4人,检察官被移送惩戒人数3人、受惩戒人数3人;总计10年来法官被移送惩戒人数共57人,受惩戒人数共49人,检察官被移送惩戒人数37人、受惩戒人数31人。
九、公立大学教授,留职停薪借调行政机关担任主管职务期间,疑涉公务员惩戒违失情事,遭监察院弹劾并移付惩戒,其议决应如何执行?是否及于本职,其效力为何 九、公立大学教授,留职停薪借调行政机关担任主管职务期间,疑涉公务员惩戒违失情事,遭监察院弹劾并移付惩戒,其议决应如何执行?是否及于本职,其效力为何?(交通部) 问题说明:本部航政司司长因阿玛斯轮漏油事件,遭监察院弹劾并移付公惩会惩戒,其本职系国立海洋大学教授,倘作成议决,应如何执行?是否及于教授本职,效力如何? 决议:公立大学教授,留职停薪借调行政机关担任主管职务期间,因涉有违失情事,经本会议决惩戒处分,仍应依公务员惩戒法第28条第3项、教师法、教师法施行细则等规定予以执行。(90年7月12日)
公务员因同一行为经宣告褫夺公权者,其应受撤职之惩戒处分已为褫夺公权所吸收,初非无律师法第二条第四款之适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号解释应予补充。 按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褫夺公权系褫夺为公务员之资格,其效果原较撤职之惩戒处分为重,公务员既因同一行为经宣告褫夺公权,则其应受撤职之惩戒处分即为褫夺公权所吸收,在程序上自无庸再为惩戒处分,此观于公务员惩戒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至为明显,实难排除律师法第二条第四款之适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号解释应予补充。 刑法第36条第1款(43.10.23) 公务员惩戒法第25条(37.04.15) 律师法第2条第4款(38.01.0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