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王美玉针对媒体询问有关监察院正在惩戒法院审理中的翁启惠再审上诉案,监察院发给惩戒法院两份意见完全冲突的答辩公文,说明如下:
一、 司法及狱政委员会8月11日确实讨论是否追认针对翁启惠提出第三本调查报告的三位委员,在七月底要求业务处以监察院名义发文给惩戒法院。这是监察院史无前例,同时发给惩戒法院两份意见全然冲突的公文,一份是由弹劾案原提案委员(即本人)提出,针对惩戒法院的判决认为没有违背法令,一份是由三位委员提出,认为惩戒法院的判决违背法令,这两份公文是同一时间以监察院的名义发给惩戒法院。
二、 三位委员未依规定先经委员会讨论决议,就将个人意见迳送监察业务处发函给惩戒法院,这是违反调查报告提出后之处理程序,并干预翁启惠案原提案委员行使弹劾权,形同先斩后奏,程序不正义的作为,当然不能遵从。我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撤回这份公文,遗憾委员会不同意。
三、 翁启惠惩戒案在108年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判决申诫一次,当事人不服提出三次再审均被驳回维持申诫的处分,最近的一次再审就是根据监察院三位委员提出的第三本调查报告向惩戒法院提出,仍然被驳回。翁启惠再提出上诉,根据监察法及施行细则规定由弹劾案原提案委员,向惩戒法院提出答辩意见说明,因此三位委员是违反监察法相关规定,向惩戒法院发出另一份公文,8月11日司法及狱政委员会讨论后决议不追回这份公文,不过将由法规会研议如何从修改制度及相关法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