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法庭第一审惩戒处分之判决,因上诉期间届满、未经合法之上诉、当事人舍弃上诉或撤回上诉而确定者,书记官应即制作判决确定证明书,于送达受惩戒人主管机关之翌日起发生惩戒处分效力。

惩戒法庭第二审惩戒处分之判决,于送达受惩戒人主管机关之翌日起发生惩戒处分效力。

受惩戒人因惩戒处分之判决而应为金钱之给付,经主管机关定相当期间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机关得以判决书为执行名义,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准用行政执行法强制执行。

主管机关收受剥夺或减少退休(职、伍)金处分之判决后,应即通知退休(职、伍)金之支给机关(构),由支给机关(构)依前项规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强制执行。

第三项及前项情形,于退休(职、伍)或其他原因离职人员,并得对其退休(职、伍)金或其他原因离职之给与执行。受惩戒人死亡者,就其遗产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