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委员会及复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相关案件之审查、讨论及决议:

现为或曾为被付惩戒记账士之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事件与被付惩戒记账士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与被付惩戒记账士订有婚约者。

现为或曾为被付惩戒记账士之代理人或辅佐人者。

现为或曾为被付惩戒记账士诉讼案件之自诉人、告诉人、告发人、证人、辩护人或鉴定人者。

与被付惩戒记账士属相同记账士事务所或为惩戒事件之前后任记账士者。

惩戒委员会及复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惩戒委员会及复审委员会得要求回避:

有前项情形而不自行回避者。

有前项以外情形,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