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事业
很多年以前,有一天,我像一位修行多年的佛家弟子,似乎突然茅塞顿开,明白了怎样从期货交易中赚到钱。 我带着对自己是否真的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严格按照这套方法去交易的怀疑、担心,恨铁不成钢地赌着气对自己说:如果这一辈子我在期货交易中最后没有成功,并不是我没有这个能力,而是我自己不想成功。 因为我已经知道了在市场中赢钱的办法:只要我有足够的耐心等待,只在市场的走势符合我的经验和理论,只在我有把握的范围内才行动,我就能赚到钱
二、同一行为经惩戒后违法情状持续,是否得对同一案件再予惩戒。(台北市政府) 问题说明:关于公务人员经营商业行为,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惩戒后,该违法行为仍持续未终止,得否再移送惩戒。查公务员于未任公职时即担任有限公司董事(负责人),就任公职后续任董事之职,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前段所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之规定,爰经本府移请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议决申诫,并自85年8月6日执行在案,兹以该员经惩戒处分后,虽降低持股比率至百分之十以下,惟仍未办理撤销公司董事职务,依司法院院解字第3063号解释:“现任官吏::充任董监事以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即属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之规定
【新三才网讯】1. 最重要的是人品。索罗斯非常看重合伙人的人品,他认为金融投机需要冒很大的风险,而不道德的人不愿承担风险。这样的人不适宜从事负责,进取高风险的投机事业
一、 查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略以,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以及第14条第1项规定略以,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 二、 公营事业机构得指派所属公务员与其他公民营事业、团体或个人合作从事商业活动,并将相关收益分润予所属公务员;行政机关(构)与其他公民营事业、团体或个人合作,得指派所属公务员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并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赠(助),以办理符合机关(构)职掌之事务。上开情事,均与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及第14条第1项规定无涉
一、 查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略以,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以及第14条第1项规定略以,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 二、 公营事业机构得指派所属公务员与其他公民营事业、团体或个人合作从事商业活动,并将相关收益分润予所属公务员;行政机关(构)与其他公民营事业、团体或个人合作,得指派所属公务员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并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赠(助),以办理符合机关(构)职掌之事务。上开情事,均与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及第14条第1项规定无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