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最近发现透过租赁行为的避税新手法。国税局强调,营业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小汽车,相关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台北国税局指出,近期发现租赁业者,将融资租赁契约形式上设计成营业租赁契约,让承租人借此避税。简言之,就是将所支付的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涉嫌虚报进项税额、逃漏营业税,经查获后予以补税并处罚锾。
国税局官员说明,营业人如租用乘人小汽车,其给付租赁业的租金、利息、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是否得予扣抵,按目前规定,应视该车辆租用方式属“营业租赁”或“融资租赁”而定。
其中“营业租赁”指的是购买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的劳务,其进项税额依规定准予扣抵销项税额。然而,“融资租赁”实质上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当租赁期间届满时,车辆所有权将移转给承租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相关规定,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国税局呼吁营业人,要自行检视,如有申报扣抵融资租赁自用乘人小汽车的进项凭证者,尽速依税捐稽征法规定,自动补报补缴,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