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
财政部长许虞哲已核定“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修正案,移转订价三层文据拍板,跨国企业集团前一年度合并收入总额达7.5亿欧元(约新台币270亿元),明年底就必须送交今年度的国别报告。包含鸿海、台积电、台塑、台达电等跨国企业集团的财务、税务资料将全都露。 财政部预订下周一(13日)正式公告该查核准则,移转订价三层文据今年上路,符合门槛的跨国企业集团明年底就必须送交今年度的国别报告、集团主档报告
公告“工业用观音树树叶果胶初阶制程”非专属授权受理申请日期与相关注意事项。 果胶具有凝结、增稠及乳化等作用,目前广泛应用于医学、工 业及食品中。天然果胶常以植物果实萃取而得,故常所费不赀
张贴者:2013年6月5日 下午7:21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5日 下午7:21 ] 财政部表示,截至今(102)年5月22日止,10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情形如下: 一、综合所得税已完成申报303 万件(约占全部估计应申报件数之5成3)(详附表),其中采用税额试算完成申报件数101.2万件,其余一般申报案件202万件中,采网络申报件数177.6万件,比例达87.9%。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已完成结算申报49万件(约占全部估计应申报件数之6成3),所得基本税额申报15.3万件,10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25.8万件(详附表)。 财政部指出,距离结算申报截止日只剩9天,为了方便民众办理申报,各地区国税局将于今年5月27日至5月31日各日中午加班提供申报收件及查询所得、扣除额资料服务,5月31日结算申报截止日,亦将延长至当日晚间7时,但利用网络申报的民众,在5月31日24时前任何时间均可上网申报,不受限制,该部呼吁纳税义务人尽早申报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应列为薪资费用或职工福利?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迩来有公司来电询问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应列报职工福利?抑或属员工薪资所得办理扣缴申报? 该局说明,公、教、军、警、公私事业之职工,由服务单位支领或给付之健康检查费,系属职务上取得之补助费,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之薪资所得,依法应并计取得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另营利事业补助员工之健康检查费用,并不因系由员工检据核销,或由服务单位直接支付健检机构而有所不同,均应列为员工薪资所得课税。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照劳工安全卫生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对于在职劳工应施行之定期健康检查,及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其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负担之健康检查费,与一般定期健诊性质有别,可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81条第5款及第8款规定核实认定,列为职工福利,不视为劳工薪资所得
主旨:公告本社收容人冬季被服类招标事项。 依据:法务部94年7月25日法矫字第0940902257号函办理。 二、厂商资格:参与招标之厂商须领有营利事业登记证(登记营业项目须与投标类别相符),及最近一期之完税证明
相关法条:药害救济法第7条 (89.05.31) 主旨:公告药害救济征收金缴纳期限。 自九十年起,药物制造业者或输入业者,应依药害救济法第七条第一项及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申报前一年度销售额及相关资料(盖有税捐稽征机关收执章之前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资料联影本),并依其前一年度药物销售额之千分之一,缴纳征收金至本署药害救济基金。 非采历年制会计年度之药物制造业者或输入业者,申报期限比照历年制推算,仍应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署报备
神要于2020年开始在亚洲做又新又大的事,祷告是参与其中的秘诀。神也拣选了致福益人学苑参与其中,祂感动了总校建立靠着祷告而成的永续经营机制,使我们能经历神奇妙的作为,不管是个人或教会,均能被带入丰盛之地。 现今是致福益人学苑参与的关键时刻,让我们一起以祷告的心按著圣灵的感动完成本问卷,且日后继续将问卷内容化为您的祷告,奉主的名宣告我们手所做的工必要得胜
“最低税负制”规定,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虽停征所得税,但必须计入基本所得额。国税局表示,证券、期货交易如有损失可在五年内作为减除项目,但有两大提醒,首先必须逐年依序减除,其次只有当证券、期货交易所得减到不能再减时,损失才可递延到往后年度。 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停止课征所得税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必须计入基本所得额,如发生损失,在经过稽征机关核定的前提下,可自损失发生年度的次年度起五年内,从证券、期货交易所得额中减除
102.03.27-独资、合伙组织对国税局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如有不服,应于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申请复查。 张贴者:2013年5月8日 上午12:00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5月8日 上午12:02 ]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有关独资、合伙组织在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2项规定,因无须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而是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将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列为营利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因此独资、合伙组织对国税局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如有不服,常会疏忽,未能于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申请复查,而直到收到个人综合所得税核定通知书或缴款书时才申请复查,致逾复查期限,遭复查驳回。 该局说明,依税捐稽征法第35条第1项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若对核定税捐之处分不服,其属无应纳税额者,应于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之翌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
张贴者: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2和记 [ 已更新 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3 ] 立法院第8届第4会期于1月14日休会,财政部提出之税法修正案中,“所得税法第94条之1、第102条之1及第126条修正案”(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有女性陪侍规定部分),已完成三读,该部特别感谢全体立法委员之协助与支持;至于“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草案”(增订综合所得税非现金财产捐赠列举扣除之计算及核认标准)、“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导正特种饮食业营业人取巧规避税负行为,俾使统一发票制度更趋合理公平)等4案,财政部将继续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希望于下会期完成立法。 财政部表示,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之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因本(4)会期未完成三读,爰无法提前自1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部将按原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之版本所拟实施日期(自103年1月1日起实施)持续推动修法。今(103)年5月办理10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纳税义务人仍应依现行所得税法第15条有关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