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2和记 [ 已更新 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3 ]
立法院第8届第4会期于1月14日休会,财政部提出之税法修正案中,“所得税法第94条之1、第102条之1及第126条修正案”(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有女性陪侍规定部分),已完成三读,该部特别感谢全体立法委员之协助与支持;至于“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草案”(增订综合所得税非现金财产捐赠列举扣除之计算及核认标准)、“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导正特种饮食业营业人取巧规避税负行为,俾使统一发票制度更趋合理公平)等4案,财政部将继续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希望于下会期完成立法。
财政部表示,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之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因本(4)会期未完成三读,爰无法提前自1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部将按原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之版本所拟实施日期(自103年1月1日起实施)持续推动修法。今(103)年5月办理10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纳税义务人仍应依现行所得税法第15条有关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办理结算申报。至有关增订综合所得税非现金财产捐赠列举扣除计算及核认标准之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草案,在立法完成前,该部将责由各地区国税局加强查核,如经查获个人藉捐赠实物以规避综合所得税且涉及税捐稽征法第41条规定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将移送地方法院检察署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遏止实物捐赠避税之歪风。
另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之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虽未于本会期通过,惟财政部已研拟相关配套措施,将尽速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相关规定,以利采IFRSs之企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