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台北市公共饮食场所卫生管理规则”自98年1月23日以府法三字第09833117900号令订定发布实施。惟法源“食品卫生管理法”于中华民国103年2月5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7801号令公布修正名称及内容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缘此,本规则第一条及第十八条实有配合上开法令进行条次修正之必要。 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业于103年2月5日公布修正名称及内容条次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因应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条次变更,酌修文字,使臻明确。(修正条文第一条) 二、因应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条次变更,酌修文字,使臻明确。(修正条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