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
中华民国104年6月17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0741号令修正公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条;删除第十五条条文 页面总浏览人次(自105.7.15起) 本局信箱系处理与系统相关之问题,其余市政问题请至单一陈情系统反映。 本网站由台北市政府法务局维护 更新日期: 本网站系提供法规之最新动态资讯及资料检索,并不提供法规及法律咨询之服务,如有法律上的疑义,建议您可迳向发布法规之主管机关洽询。 本网站之台北市法规资料系由本府各机关所提供之电子档或书面编排制作,若与本府公报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报刊载之资料为准
为配合总统于110年1月13日以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1891号令公布修正民法第12条,将成年年龄由20岁修正为18岁,爰将本办法涉及民法成年年龄者,修正为“成年”,俾利新制规定顺行,以资妥适。 一、为配合民法成年年龄由20岁修正为18岁,爰将第1项有关抚恤受益人申请及领受抚恤金权利要件之“未满20岁”修正为“未成年”,及截止要件之“满20岁”修正为“成年”,俾利新制顺利衔接,以资妥适;又考量本次修正发布条文施行前,已结婚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3条规定为有行为能力人,不因民法将成年年龄修正为18岁而受影响,爰增订第2项过渡规定,以保障其既有权益。(修正条文第12条) 二、配合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之1设有2年缓冲期间之规定,以利政府机关及社会大众因应新制之实施,将本次修正发布条文施行日期订于112年1月1日
为配合总统于110年1月13日以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1891号令公布修正民法第12条,将成年年龄由20岁修正为18岁,爰将本办法涉及民法成年年龄者,修正为“成年”,俾利新制规定顺行,以资妥适。 一、为配合民法成年年龄由20岁修正为18岁,爰将第1项有关抚恤受益人申请及领受抚恤金权利要件之“未满20岁”修正为“未成年”,及截止要件之“满20岁”修正为“成年”,俾利新制顺利衔接,以资妥适;又考量本次修正发布条文施行前,已结婚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3条规定为有行为能力人,不因民法将成年年龄修正为18岁而受影响,爰增订第2项过渡规定,以保障其既有权益。(修正条文第12条) 二、配合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之1设有2年缓冲期间之规定,以利政府机关及社会大众因应新制之实施,将本次修正发布条文施行日期订于112年1月1日
请转知贵会所属会员,于101年10月1日前所搜集非由当事人提供之个人资料,应于个人资料保护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后,依第54条规定完成告知,请查照。 (一)依财政部中区国税局105年1月27日中区国税法一字第1052000965号函办理。 (二)按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个人资料保护法(下称个资法),除第6条、第54条外,其余条文定自101年10月1日施行;又个资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含第6条、第54条)于104年12月15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104年12月30日经总统公布,施行日期将另由行政院定之,合先叙明
《2015年来自中央电视台春系季满把信析严判节联欢晚会》(简称:2015年央视羊年春晚)是由360百科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大型综艺性文艺晚会。晚会八位查弱向米主持人是朱军、董卿、康辉、撒贝宁、李思思、毕福剑、朱迅、服越脱永到含证世尼格买提。 晚会以"家和万事兴"为主题,以 "吉祥过大年"、"团圆话家常"、"家和万事兴"、"中华全家福"四个节目片状群的结构方式,与全世界的中华儿女共同分享一义集树年来的国兴盛世、家济区散有喜事,同电视机前的每一个观众一起讲中国故事、展中国精神、共度中国年
爱客美 取自于英文“ACME(极致)”一义及谐音。从2007年创立以来,历经国家、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外在环境之重大变迁,但始终秉持初衷,提供高品质与客制化服务,以树立汽车产业典范为使命与任务。目前在高雄及台中地区皆有服务门市
金门县税务局表示,使用牌照税法第28条修正条文,经总统于103年6月18日华总一义字第10300092701号令公布,自103年6月20日起实施,修正后内容如下: 逾期未完税之交通工具,在滞纳期满后使用公共水陆道路经查获者,除责令补税外,处以应纳税额一倍以下之罚锾,免再依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征滞纳金。报停、缴销或注销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陆道路经查获者,除责令补税外,处以应纳税额二倍以下之罚锾。 税务局称,本次修法主要是将未税车辆的处罚倍数改为“一倍以下”及注销车辆的处罚倍数改为“二倍以下”;又财政部已于103年8月8日发布使用牌照税法第28条之“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相关内容如下: 1.逾期未完税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陆道路,一年内初犯者,处应纳税额0.3倍罚锾;第二次及以后再犯者,处应纳税额0.6倍罚锾
现行“台北市公共饮食场所卫生管理规则”自98年1月23日以府法三字第09833117900号令订定发布实施。惟法源“食品卫生管理法”于中华民国103年2月5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7801号令公布修正名称及内容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缘此,本规则第一条及第十八条实有配合上开法令进行条次修正之必要。 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业于103年2月5日公布修正名称及内容条次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因应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条次变更,酌修文字,使臻明确
芯动态 | 杭州高新金投控股集团领导班子调研杭州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 12月8日下午,杭州高新金投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高新金投集团”)领导班子赴杭州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调研,平台总经理丁勇陪同调研并座谈交流。 在座谈会上,平台总经理丁勇围绕平台建设背景、服务体系、建设进展和建设远景等内容,详细汇报了平台近年来的发展概况、运行机制、服务体系、业务板块、亮点工作、服务成效以及下一步规划等。 高新金投集团董事长董一义对平台所取得的成绩表示充分肯定,并指出,平台作为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要服务平台,要进一步提高集成电路领域的公共服务能力,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和资金链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协同创新,助力我省集成电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并期望平台与高新金投集团在科技金融、企业孵化、产业投资等方面加强合作,加大对企业精准服务力度,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中华民国105年6月22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063111号令修正公布第十条及第二十条条文(中华民国105年12月14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50048109号令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时及其后三年内取得之来源可疑 财产,经检察官或法院于侦查、审判程序中命本人证明来源合法而未能证明者,视为其犯罪 所得。 本条例施行日期,除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条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 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条文,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条文 ,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