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0092701
金门县税务局表示,使用牌照税法第28条修正条文
金门县税务局表示,使用牌照税法第28条修正条文,经总统于103年6月18日华总一义字第10300092701号令公布,自103年6月20日起实施,修正后内容如下: 逾期未完税之交通工具,在滞纳期满后使用公共水陆道路经查获者,除责令补税外,处以应纳税额一倍以下之罚锾,免再依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征滞纳金。报停、缴销或注销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陆道路经查获者,除责令补税外,处以应纳税额二倍以下之罚锾。 税务局称,本次修法主要是将未税车辆的处罚倍数改为“一倍以下”及注销车辆的处罚倍数改为“二倍以下”;又财政部已于103年8月8日发布使用牌照税法第28条之“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相关内容如下: 1.逾期未完税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陆道路,一年内初犯者,处应纳税额0.3倍罚锾;第二次及以后再犯者,处应纳税额0.6倍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