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0001891
为配合总统于110年1月13日以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1
为配合总统于110年1月13日以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1891号令公布修正民法第12条,将成年年龄由20岁修正为18岁,爰将本办法涉及民法成年年龄者,修正为“成年”,俾利新制规定顺行,以资妥适。 一、为配合民法成年年龄由20岁修正为18岁,爰将第1项有关抚恤受益人申请及领受抚恤金权利要件之“未满20岁”修正为“未成年”,及截止要件之“满20岁”修正为“成年”,俾利新制顺利衔接,以资妥适;又考量本次修正发布条文施行前,已结婚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3条规定为有行为能力人,不因民法将成年年龄修正为18岁而受影响,爰增订第2项过渡规定,以保障其既有权益。(修正条文第12条) 二、配合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之1设有2年缓冲期间之规定,以利政府机关及社会大众因应新制之实施,将本次修正发布条文施行日期订于1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