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税负制”规定,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虽停征所得税,但必须计入基本所得额。国税局表示,证券、期货交易如有损失可在五年内作为减除项目,但有两大提醒,首先必须逐年依序减除,其次只有当证券、期货交易所得减到不能再减时,损失才可递延到往后年度。
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停止课征所得税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必须计入基本所得额,如发生损失,在经过稽征机关核定的前提下,可自损失发生年度的次年度起五年内,从证券、期货交易所得额中减除。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在减除前五年度损失时,必须依规定按损失发生年度顺序,逐年依序减除。此外,当年度无证券或期货交易所得可减除,或减除后还有剩的话,才可递延到往后年度减除。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申报2017年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时,列报当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600万元,并减除2014年、2015年留下来的损失共70万元后,申报计入基本所得额共530万元。
然而国税局查核后发现,甲公司2016年就有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额150万元,照理讲,2014年、2015年的交易损失70万元,应该都要在2016年全数用来减除,而不应该递延到2017年才减。
以此例来看,甲公司之所以没有在2016年就将之前年度损失用来减除,是因为该公司2016年加计其他基本所得额后,未达规定起征点,甲公司认为之前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可于往后年度再用来减除,较为有利,却忽略“逐年依序减除”、“减到不能再减”两原则。
国税局呼吁,公司结算申报计算基本所得额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时,如有前五年交易损失,应按损失发生年度顺序,以当年度交易所得为限,逐年依序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