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过去因财务困难而选择分期缴纳者,本税与罚缓需加计利息,财政部近期发布解释令,明订即日起未来分期缴税的“罚缓”可免加征利息,解释令发布前尚未征起的罚缓利息也一并适用最新规定。
过去纳税义务人如果因客观事实导致财务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营利事业所得税或个人综合所得税,而申请分期缴纳者,包括“本税”与“罚缓”都需加征利息。
但有学者主张,罚缓本身已有处罚性质,认为罚缓部分不应再加征利息,财政部经评估后,决定从善如流,日前发布解释令取消利息加征利息的规定。
举例来说,假设某公司去年度应缴所得税为 40 万元,因发生客观事实导致财务困难而必须申请缴税,假设本税 40 万元、遭处罚缓 5 万元,过去包括本税与罚锾共 45 万都须加征利息。
但解释令生效后,甲公司申请分期缴税只需就本税 40 万元额外缴交利息,5 万元罚缓部分则可免征利息。
财政部官员说,只要是因客观事实导致财务困难,而申请分期缴纳所得税,罚缓部分可免缴利息,而所谓的客观事实,是指失业、公司亏损达一定程度导致无法一次缴清税款而申请分期,并获国税局核准通过者。
官员表示,解释令生效后,待税捐稽征法修正案完成相关程序后,就会呈报行政院核定,核定后该函释将正式纳入法规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