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表示,民间单位互相借款,有时会因应贷方要求,预付利息给贷方,这种情况下,若借方是属于公司行号、机关团体,就有义务办理所得扣缴,在预付利息之前,必须要先将贷方应扣缴所得扣给国税局。

南区国税局最近收到一个实际案例,A公司向B君借款700万元、年利率4%、期间三个月,双方约定利息共计7万元,利息的部分从借款中预扣下来,A公司实际只从B君取得693万元,但不清楚这种状况是否要办理扣缴税款。

官员指出,民间很常出现这种借款付息方式,B君已经实际拿到预扣利息,这笔7万元利息,对这位B君而言就是所得,A公司借到钱的当下,相当于已经“实际给付”利息给贷方,因此必须要依法办理扣缴。

A公司要以7万元为基础,计算缴纳应扣缴税款7000元,到代收服务的金融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