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指出,公司将资金贷与股东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如是以借入款项转贷他人,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所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

财政部指出,公司的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依据“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课税。

另外,财政部说,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前段规定,营业人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所支付利息者,对于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的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