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2年10月25日 下午5:51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2年10月25日 下午5:52 ]

信托契约之受益人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者,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发生年度之次年1月底(每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则延长至2月5日)前,依所得税法第3条之4第1项及第2项规定计算该受益人之各类所得额,依同法第88条规定扣取税款、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及依规定格式向该管稽征机关列单申报,并应于2月10日(每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则延长至2月15日)前将扣缴凭单填发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