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本市旅宿业品质,本府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37条第1项“主管机关对观光旅馆业、旅馆业、旅行业、观光游乐业或民宿经营者之经营管理、营业设施,得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之规定,以不预警方式办理本市旅宿业不定期联合稽查(访查)。检查项目如有不合格者,函请各相关单位依照权管法规查处,并列管复查。
另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本案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5条:“政府、企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均应致力充实消费资讯,提供消费者运用,俾能采取正确合理之消费行为,以维护其安全与权益。”之规定。将本月旅宿业之检查结果,置放于本府万维网、交通旅游处及基隆旅游网网站之公告区。
本府108年7月26日于Booking.com订房网站查获本市南荣路93巷00号1楼刊登“里休民宿”资讯,经本府审(调)查属实,109年1月2日爰依观光条例第24条第1项规定,爰依发展观光条例第55条第5项处新台币10万元整罚锾,并勒令歇业。
经营旅宿业需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条文如下:
(1)发展观光条例第2条第1项第8款:“旅馆业:指观光旅馆业以外,以各种方式名义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周之住宿、休息并收取费用及其他相关服务之营利事业。”
(2)发展观光条例第24条第1项:“经营旅馆业者,除依法办妥公司或商业登记外,并应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及专用标识后,始得营业。”
(3)发展观光条例第55条第5项规定:“未依本条例领取登记证而经营旅馆业务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勒令歇业。”
2、民宿经营部分:
(1)发展观光条例第25条第2项:“民宿经营者,应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及专用标识后,始得经营。
(2)发展观光条例第55条第6项规定:“未依本条例领取登记证而经营民宿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勒令歇业”。
(3)另据同法第55条第8项规定:“经营观光旅馆业务、旅馆业务及民宿者,依前四项规定经勒令歇业仍继续经营者,得按次处罚,主管机关并得移送相关主管机关,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封闭、****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结束经营之措施,且其费用由该违反本条例之经营者负担。”
(4)同法第55-1条规定:“未依本条例规定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而经营观光旅馆业务、旅行业务、观光游乐业务、旅馆业务或民宿者,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络或其他媒体等,散布、播送或刊登营业之讯息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凡在Air b&b、Booking com、Agoda等网(站)页或于电子媒体刊登以日(周)对外招揽住宿讯息,交通部观光局及本府皆有设专人进行网络查察,经查属实者处将依法罚锾,
(5)另交通部观光局刻正研修“发展观光条例”未来于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络或其他媒体等,散布、播送或刊登营业之讯息者及经营非法旅宿者最高罚则将提高至新台币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