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税籍登记新规定营业人注意了!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日渐普遍为利消费者辨识卖方营业人资讯有必要将网络销售相关资讯纳入税籍登记事项以完备税籍资料并提升交易资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财政部于111年8月8日修正“税籍登记规则”及“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营业人专营或兼营以网络平台、移动设备应用程序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者税籍应登记项目新增“域名及网络位址”及“会员账号”且营业人应于网络销售网页及相关交易应用软件或程式之明显位置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专营或兼营以网络平台、移动设备应用程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供他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负保管及提示会员交易纪录之协力义务。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使营业人有充分时间办理税籍登记事项财政部订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计4个月)为辅导期间该期间内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者免处行为罚;辅导期届满后(即自112年5月1日起)该等营业人未依前开规定登记者将依营业税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处罚。

税籍登记新制112年上路,网络卖家注意了!!

因欠税遭禁止处分之车辆可否办理报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