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届第6会期第19次会议今(22)日三读通过货物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前开修正案之通过,对于简化及健全税制,具有正面效益,财政部特别感谢立法院各位委员及各界之支持。

本次货物税条例之主要修正重点如下:

一、 修正第12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4项规定,并删除第12条之2规定,自103年6月5日起5年内购买低底盘公共汽车、天然气公共汽车、油电混合动力公 共汽车、电动公共汽车及身心障碍者复康巴士等车辆,免征货物税,并明定油电混合动力车辆之货物税减半征收以符合财政部公告之标准者为限。

二、增订第12条第5项及第6项规定,自该条文修正生效日起5年内购买符合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安全检测基准之车辆,免征货物税。但前揭车辆于完成登记5年内变更拆除载运轮椅使用者设备时,应补征原免征之货物税。

三、增订货物税条例第2条、第23条有关法院及其他机关(构)拍卖或变卖尚未完税之应税货物,以及免税货物转让或移作他用情形之纳税义务人及相关稽征程序,以遏阻免税货物非法流用者之侥幸行为,并利拍卖或变卖案件税捐征起。

四、删除货物税条例第17条有关财政部赋税署货物税评价委员会设置及职掌规定,明定货物税应税货物完税价格之调整,须于稽征机关认有疑虑时,始得进行调查,并依查得资料或该部会商有关机关订定之标准办理调整完税价格。

五、删除货物税条例第33条处罚规定,将各类短漏报缴货物税案件悉依第32条规定处罚。

六、修正货物税条例第36条有关货物税稽征规则须由财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规定,改由财政部自行订定。

财政部指出,前开修正案之通过,有助于提升行政效能,促进诚实申报纳税,鼓励使用节能减碳之车辆,并营造对身心障碍者友善之运输环境,该部将尽速修订相关子法规,并积极进行后续稽征作业之规划,俾利法案推动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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