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3年4月26日 上午1:39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5月2日 上午12:56 ]

财政部表示:行政院今(7)日院会审查通过货物税条例第17条及第36条修正草案,明定货物税应税货物完税价格之调整,由主管稽征机关依查得资料或依该部订定之标准认定,同时删除该部赋税署货物税评价委员会设置、职掌及货物税稽征规则须报请行政院核定之规定。

财政部说明,依货物税条例第17条规定,该部赋税署货物税评价委员会职掌应税货物完税价格评定业务,惟因时空环境变迁及征纳双方对货物税申报业务已臻熟稔,完税价格评定业务日趋减少,该委员会功能业已式微。此外,经该委员会评定价格案件仍需经该部核定,废除该委员会之设置后,日后遇有应税货物完税价格疑义案件,稽征机关仍得汇整意见后循行政程序报该部核释。为简化稽征作业,爰修正该条例第17条,删除该委员会设置及职掌之规定,将货物税应税货物完税价格之调整,明定由主管稽征机关依查得资料或按该部订定之标准办理,以资简化。

至于货物税条例第36条修正部分,现行规定系授权该部就货物税稽征有关事项拟订货物税稽征规则,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经检讨该稽征规则内容属稽征作业细节性、技术性规定,未涉及重要政策,爰修正该条,定明登记、照证及稽征有关事项之规则由财政部订定,删除报请行政院核定之规定。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目的在于落实租税法定及简化作业,提高税务行政效能。上开修正草案经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后,该部将积极协调立法院各党团,期能尽速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