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
立法院第8届第6会期第19次会议今22日三读通过货物税条例部
立法院第8届第6会期第19次会议今(22)日三读通过货物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前开修正案之通过,对于简化及健全税制,具有正面效益,财政部特别感谢立法院各位委员及各界之支持。 本次货物税条例之主要修正重点如下: 一、 修正第12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4项规定,并删除第12条之2规定,自103年6月5日起5年内购买低底盘公共汽车、天然气公共汽车、油电混合动力公 共汽车、电动公共汽车及身心障碍者复康巴士等车辆,免征货物税,并明定油电混合动力车辆之货物税减半征收以符合财政部公告之标准者为限。 二、增订第12条第5项及第6项规定,自该条文修正生效日起5年内购买符合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安全检测基准之车辆,免征货物税
张贴者:2013年4月26日 上午1:39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
张贴者:2013年4月26日 上午1:39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5月2日 上午12:56 ] 财政部表示:行政院今(7)日院会审查通过货物税条例第17条及第36条修正草案,明定货物税应税货物完税价格之调整,由主管稽征机关依查得资料或依该部订定之标准认定,同时删除该部赋税署货物税评价委员会设置、职掌及货物税稽征规则须报请行政院核定之规定。 财政部说明,依货物税条例第17条规定,该部赋税署货物税评价委员会职掌应税货物完税价格评定业务,惟因时空环境变迁及征纳双方对货物税申报业务已臻熟稔,完税价格评定业务日趋减少,该委员会功能业已式微。此外,经该委员会评定价格案件仍需经该部核定,废除该委员会之设置后,日后遇有应税货物完税价格疑义案件,稽征机关仍得汇整意见后循行政程序报该部核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