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权
第1条立法目的
第2条法律效力
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之规定
第1条(立法目的) 第2条(法律效力) 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 第3条(适用规定解释) 适用两公约规定,应参照其立法意旨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解释。 第4条(人权保障) 各级政府机关行使其职权,应符合两公约有关人权保障之规定,避免侵害人权,保护人民不受他人侵害,并应积极促进各项人权之实现
第1条(立法目的) 第2条(法律效力) 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 第3条(适用规定解释) 适用两公约规定,应参照其立法意旨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解释。 第4条(人权保障) 各级政府机关行使其职权,应符合两公约有关人权保障之规定,避免侵害人权,保护人民不受他人侵害,并应积极促进各项人权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