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条之一所称营利事业与国内外其他营利事业具有从属关系,或直接间接为另一事业所有或控制,指营利事业相互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营利事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营利事业有表决权之股份或资本额,达该另一营利事业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营利事业与另一营利事业直接或间接由相同之人持有或控制之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各达百分之二十以上。

营利事业持有另一营利事业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百分比为最高且达百分之十以上。

营利事业与另一营利事业之执行业务股东或董事有半数以上相同。

营利事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之营利事业,派任于另一营利事业之董事,合计达该另一营利事业董事总席次半数以上。

营利事业之董事长、总经理或与其相当或更高层级职位之人与另一营利事业之董事长、总经理或与其相当或更高层级职位之人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亲属关系。

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分支机构,与该总机构或该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外之其他分支机构;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其总机构或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分支机构,与该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外之分支机构。

营利事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营利事业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包括:

营利事业指派人员担任另一营利事业之总经理或与其相当或更高层级之职位。

非金融机构之营利事业,对另一营利事业之资金融通金额或背书保证金额达该另一营利事业总资产之三分之一以上。

营利事业之生产经营活动须由另一营利事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秘密方法、专门技术或各种特许权利,始能进行,且该生产经营活动之产值达该营利事业同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营利事业购进之原物料、商品,其价格及交易条件由另一营利事业控制,且该购进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额达该营利事业同年度购进之原物料、商品之总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营利事业商品之销售,由另一营利事业控制,且该商品之销售收入达该营利事业同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营利事业与其他营利事业签订合资或联合经营契约。

其他足资证明营利事业对另一营利事业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财务、业务经营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响力之情形。